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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郯城一地发生车祸一辆农用车与叉车碰撞后逃逸
作者:小编 发布时间:2024-11-03 02:02:16 点击量:
突发!郯城一地发生车祸一辆农用车与叉车碰撞后逃逸2024年05月19日11时31分许,郯城大队值班民警接指挥中心指令称:2024年05月18日下午14时左右,一辆农用车在郯城县港上镇郎里村路段与叉车发生交通事故,伤者在郯城县第一人民医院抢救,农用车逃逸,被撞叉车目前仍在事故现场的沟渠中。
接警后民警迅速赶赴现场,经初步勘查,大致确定了嫌疑车辆的颜色,但由于事故现场无监控设备,给破案带来一定困难。
民警在结合车辆事故现场痕迹、遗落物以及走访、视频监控等信息综合研判,判断肇事车极有可能是一辆在附近砖厂拉货的农用车。民警立即赶往砖场,经痕迹比对,确定该车即为肇事车辆,当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在一些肇事逃逸交通事故中,肇事司机可能只承担次要责任甚至是无责任,但如果因为逃逸导致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肇事司机就要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如肇事车辆投保了车辆保险,发生交通事故后,赔偿时保险公司有先予支付的义务。但如果肇事车辆逃逸,按《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就不再承担保险责任,只在交强险的承保范围内对被害人进行赔偿,不足部分只能是车主自行掏腰包。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记12分半岛官网入口网页版,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之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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