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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城市人民政府
作者:小编 发布时间:2024-12-25 02:28:54 点击量:
2020年6月19日,我局委托山东沃蓝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你公司使用的由台励福机器设备(青岛)有限公司生产的机械型号为FD30叉车(机械编号为F307061H,发动机型号为4D27G31)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排气烟度检测。2020年6月21日,山东沃蓝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了上述检测活动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SDWL ZFJC)。报告显示,当时测定当事人所使用的机械排气烟度为5.00m-1,排放烟度超过《GB36886-2018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规定的排放限值1.0m-1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参照《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60,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行政处罚决定书至我局规划财务科(邹城市平阳东路与金山大道交叉口东北钜鑫大厦506室,联系人:孔楠,联系电话:)开具非税收入专用票据,持非税收入专用票据到任一代收银行网点将罚款缴至邹城市国库。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持缴款凭据至我局规划财务科换取收据,并将复印件报送至邹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钜鑫大厦609室)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邹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邹城市人民法院、曲阜市人民法院半岛·体育-bandao sports、泗水县人民法院、微山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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